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602號
原 告 志力實業有限公司(Chellic Industries Limited
)
法定
代理人 嚴耀炳
訴訟代理人 陳文禹
律師
沈佩霖律師
陳泰溢律師
被 告 亨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(原名聯豪科技股份有限公
司)
法定代理人 賀亨
上列
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
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零叁萬玖仟伍佰肆拾玖元(計算
式:以原告民國102 年5 月31日起訴時臺灣銀行港幣現金賣出匯
率3.895 元計算,港幣257 萬7,547.82元折合新臺幣為1,003 萬
9,549 元,元以下4 捨5 入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萬
零叁佰伍拾貳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
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
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4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絲鈺雲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
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
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關於命
補繳裁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4 日
書記官 高玉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