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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2 年度補字第 60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6 月 14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2年度補字第602號 原   告 志力實業有限公司(Chellic Industries Limited       ) 法定代理人 嚴耀炳 訴訟代理人 陳文禹律師       沈佩霖律師       陳泰溢律師 被   告 亨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(原名聯豪科技股份有限公       司) 法定代理人 賀亨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零叁萬玖仟伍佰肆拾玖元(計算 式:以原告民國102 年5 月31日起訴時臺灣銀行港幣現金賣出匯 率3.895 元計算,港幣257 萬7,547.82元折合新臺幣為1,003 萬 9,549 元,元以下4 捨5 入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萬 零叁佰伍拾貳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 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6   月  14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6   月  14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高玉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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