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608號
原 告 康達運通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朱宣文
上列原告與
被告帛琉商帛琉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質
押金事件
,原告曾
聲請對被告發
支付命令,
惟被告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
命令提出
異議,是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
本件訴訟標
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壹佰萬元,扣除原告前為聲請支付命令
所繳之
裁判費伍佰元,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零肆佰元,茲依
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
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1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碧惠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件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1 日
書記官 陳弘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