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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2 年度補字第 60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6 月 11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質押金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2年度補字第608號 原   告 康達運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宣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帛琉商帛琉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質押金事件 ,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,是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壹佰萬元,扣除原告前為聲請支付命令 所繳之裁判費伍佰元,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零肆佰元,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6   月  11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碧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6   月  11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弘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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