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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2 年度補字第 61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6 月 11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611號 原   告 美亞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漢凌 代 理 人 許志勇律師 被   告 世健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建成 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。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貳萬伍仟零貳拾玖元捌角陸分 ,依民國102 年6 月11日之牌告匯率(1 :29.57 )換算為新台 幣柒拾肆萬零壹佰叁拾叁元(元以下四捨五入),應繳裁判費新 台幣捌仟壹佰伍拾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 ,尚應補繳新台幣柒仟陸佰伍拾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 日內補繳,如逾期未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6   月  11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邱光吾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6   月  11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許巧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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