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611號
原 告 美亞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蔡漢凌
代 理 人 許志勇
律師
被 告 世健國際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李建成
原告因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,曾
聲請對被告發
支付命令,
惟被告已
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
訴。
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貳萬伍仟零貳拾玖元捌角陸分
,依民國102 年6 月11日之牌告匯率(1 :29.57 )換算為新台
幣柒拾肆萬零壹佰叁拾叁元(元以下四捨五入),應繳
裁判費新
台幣捌仟壹佰伍拾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
,尚應補繳新台幣柒仟陸佰伍拾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
日內補繳,如逾期未繳,即
駁回原告之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1 日
民事第一庭法 官 邱光吾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1 日
書記官 許巧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