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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定於115年10月7日(星期三)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。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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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2 年度補字第 64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6 月 20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2年度補字第640號 原   告 一語堂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麗萍 上列原告與被告祥瀧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,原告曾聲請 對被告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,是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(下同)壹佰壹拾壹萬貳仟柒佰貳拾壹元,扣除原告前為聲請 支付命令所繳之裁判費伍佰元,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壹仟伍 佰捌拾捌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 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6   月  20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6   月  20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周嫣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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