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659號
原 告 鈞寶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楊正利
上列原告因
損害賠償事件,曾
聲請對
被告正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發
支付命令,
惟被告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
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
經查,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捌
拾玖萬貳仟肆佰陸拾玖元,應繳
裁判費新臺幣玖仟捌佰元,扣除
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,尚應補繳新臺幣玖仟叁佰
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,如逾期未繳,即
駁回
原告之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8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月燿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4 日
書記官 程翠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