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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2 年度補字第 65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6 月 28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659號 原   告 鈞寶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正利 上列原告因損害賠償事件,曾聲請被告正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捌 拾玖萬貳仟肆佰陸拾玖元,應繳裁判費新臺幣玖仟捌佰元,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,尚應補繳新臺幣玖仟叁佰 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,如逾期未繳,即駁回 原告之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2   年  6   月  28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7   月  4 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程翠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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