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69號
原 告 元創金屬科技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洪啟盛
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曾
聲請對
被告佳詮營造有限公司發
支付命令,
惟被告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支
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
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貳
拾叁萬陸仟陸佰玖拾元,應繳
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叁仟貳佰柒拾陸
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,尚應補繳新臺幣
壹萬貳仟柒佰柒拾陸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繳,
如逾期未繳,即
駁回原告之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5 日
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月雯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5 日
書記官 何婉菁