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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2 年度補字第 70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7 月 31 日
裁判案由:
清償借款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2年度補字第700號 原   告 綠鄉特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瑞麟 上列原告與被告高銀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清償借款事件, 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核定為新臺幣伍佰貳拾叁萬肆仟伍佰叁拾叁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伍萬貳仟捌佰柒拾陸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 幣伍佰元外,尚應補繳新臺幣伍萬貳仟叁佰柒拾陸元。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7   月  31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馬傲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7   月  31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劉欣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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