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720號
原 告 立格綸電器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張振輝
上列原告與
被告誼旭企業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
據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伍拾玖萬叁仟
肆佰捌拾捌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陸仟柒佰肆拾元。
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
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0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梅欽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本件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0 日
書記官 蔡昀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