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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2 年度補字第 72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7 月 10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2年度補字第720號 原   告 立格綸電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振輝 上列原告與被告誼旭企業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伍拾玖萬叁仟 肆佰捌拾捌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陸仟柒佰肆拾元。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7   月  10  日 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梅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7   月  10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蔡昀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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