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一○二年度補字第七三三號
原 告 驊隆機械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志男
一、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曾
聲請對
被告景淞開發建設
股份有限公司發
支付命令,
惟被告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
令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茲限原告於收
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
駁回原
告之訴。
㈠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壹拾玖萬柒仟元,應繳
裁判
費新臺幣壹萬貳仟捌佰捌拾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
臺幣伍佰元,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貳仟叁佰捌拾元。
㈡提出
準備書狀一件,載明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四條第一項
規定之事項,並以
繕本直接通知
他造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9 日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
法 官 孫萍萍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9 日
書 記 官 劉晏瑄