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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2 年度補字第 77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7 月 24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777號 原   告 弘洋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勝利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隆基營造股份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隆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經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捌佰玖拾柒萬肆仟壹佰柒拾叁元,應繳裁判 費新台幣捌萬玖仟玖佰零貳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 伍佰元外,尚應補繳新台幣捌萬玖仟肆佰零貳元。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,如逾期未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7   月  24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梅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7   月  24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蔡昀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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