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2 年度補字第 78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7 月 26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2年度補字第784號 原   告 飛波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慶忠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向威企業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經查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 )貳仟叁佰陸拾肆萬肆仟柒佰零伍元,應繳裁判費貳拾貳萬零壹 佰貳拾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,尚應補繳貳拾壹 萬玖仟陸佰貳拾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繳,如逾 期未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7   月  26  日 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佳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7   月  26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詹淳涵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