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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2 年度補字第 78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7 月 29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785號 原   告 勝楙金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月嬌 被   告 隆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禪娟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。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零貳萬叁仟伍佰伍拾 玖元,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壹仟壹佰玖拾柒元,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,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零陸佰玖拾柒 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,如逾期未繳,即駁回 原告之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7   月  29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邱光吾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7   月  29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許巧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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