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785號
原 告 勝楙金屬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徐月嬌
被 告 隆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張禪娟
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曾
聲請對被告發
支付命令,
惟被告
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
起訴。
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零貳萬叁仟伍佰伍拾
玖元,應繳
裁判費新台幣壹萬壹仟壹佰玖拾柒元,扣除前繳支付
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,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零陸佰玖拾柒
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,如逾期未繳,即
駁回
原告之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9 日
民事第一庭法 官 邱光吾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
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
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關於命
補繳裁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9 日
書記官 許巧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