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2 年度補字第 85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8 月 30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買賣價金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2年度補字第857號 原   告 倫宏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莉鈴 訴訟代理人 李淵聯律師 被   告 亞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健松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貳佰肆拾伍萬叁仟肆佰伍拾元,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貳萬壹仟陸佰肆拾捌元。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8   月  30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8   月  30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羅伊安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