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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2 年度補字第 86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8 月 27 日
裁判案由:
所有權移轉登記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2年度補字第869號 原   告 吳正庚 訴訟代理人 張耕豪律師 被   告 昇根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育新 上列當事人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仟柒佰玖拾伍萬元,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拾肆萬伍仟玖佰陸拾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7 日內補 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8   月  27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馬傲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8   月  27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劉欣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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