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870號
原 告 宜石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顏宏卉
送達代收人 林福地
律師
上列原告與
被告隆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因給付工程款事件,曾
聲請對被告發
支付命令,
惟被告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
經查,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
為新臺幣壹佰玖拾貳萬壹仟壹佰肆拾壹元,應徵第一審
裁判費新
臺幣貳萬零壹佰零柒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
外,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玖仟陸佰零柒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
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,
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2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家賢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件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2 日
書記官 翁仕衡