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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2 年度補字第 87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8 月 22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2年度補字第870號 原   告 宜石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宏卉 送達代收人 林福地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隆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因給付工程款事件,曾 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壹佰玖拾貳萬壹仟壹佰肆拾壹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 臺幣貳萬零壹佰零柒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外,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玖仟陸佰零柒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, 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8   月  22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林家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8   月  22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翁仕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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