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883號
原 告 康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(原名旭盛電子股份有限公
司)
法定
代理人 許淑玲
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曾
聲請對
被告虹妃科技有限公司
發
支付命令,
惟被告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
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
經查,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
下同)柒拾貳萬肆仟肆佰元,應繳第一審
裁判費柒仟玖佰叁拾元
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,尚應補繳柒仟肆佰叁拾元
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,如逾期未繳,即
駁回原
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1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絲鈺雲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2 日
書記官 高玉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