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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2 年度補字第 88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9 月 11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2年度補字第883號 原   告 康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(原名旭盛電子股份有限公       司) 法定代理人 許淑玲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虹妃科技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經查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 下同)柒拾貳萬肆仟肆佰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柒仟玖佰叁拾元 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,尚應補繳柒仟肆佰叁拾元 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,如逾期未繳,即駁回原 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9   月  11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9   月  12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高玉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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