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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2 年度補字第 90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9 月 11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承攬報酬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2年度補字第906號 原   告 拾藝整合行銷傳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來君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和碩聯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職工福利委員會間請 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,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是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壹佰叁拾壹 萬陸仟貳佰伍拾捌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肆仟零陸拾捌元, 扣除原告前為聲請支付命令所繳之裁判費伍佰元,尚應補壹萬叁 仟伍佰陸拾捌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,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 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2   年  9   月  11  日 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瓊雯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2   年  9   月  11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劉晏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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