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906號
原 告 拾藝整合行銷傳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來君榮
上列原告與
被告和碩聯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職工福利委員會間請
求給付
承攬報酬事件,原告曾
聲請對被告發
支付命令,
惟被告已
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是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
起訴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壹佰叁拾壹
萬陸仟貳佰伍拾捌元,應徵第一審
裁判費壹萬肆仟零陸拾捌元,
扣除原告前為聲請支付命令所繳之裁判費伍佰元,尚應補壹萬叁
仟伍佰陸拾捌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,限
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
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1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瓊雯
本件裁定
不得抗告。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1 日
書記官 劉晏瑄