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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2 年度補字第 91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9 月 10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2年度補字第913號 原   告 甲子機電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慶全 上列原告與被告松意機械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壹佰陸拾 玖萬陸仟貳佰玖拾柒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柒仟捌佰叁拾元 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9   月  10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碧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9   月  10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弘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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