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2 年度補字第 91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9 月 09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2年度補字第915號 原   告 Genesis Creations, Co., Ltd. 法定代理人 Hide Igawa 訴訟代理人 孫小萍律師       徐瑞毅律師 被   告 亞鑫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美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,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是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價額為新臺幣( 下同) 壹仟貳佰萬零 伍佰肆拾元〈算式:398,596.33( 美金) ×30.107( 原告於民國 102 年7 月24日起訴時美金兌換臺幣之匯率) =12,000,540,元 以下4 捨5 入〉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壹萬柒仟陸佰捌 拾捌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,尚應補繳新 臺幣壹拾壹萬柒仟壹佰捌拾捌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,逾 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9   月  9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9   月  10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周嫣蘋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