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975號
原 告 彩繪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王家祥
原 告 五福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許順富
原 告 富騰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董金水
原 告 狀元國際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文里
原 告 春暉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蕭智元
上列原告與
被告帛琉商帛琉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台灣
分公司等間
損
害賠償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
為新臺幣壹佰叁拾萬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叁仟捌佰
柒拾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
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
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0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月燿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4 日
書記官 程翠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