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046號
上 訴 人
即
被 告 帝馬動力科技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周鄭誠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海鉅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加倍返還訂
金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 年12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
提起第二審上訴,查
本件訴訟標的額核定為新臺幣2,263,800 元
,應徵
裁判費新臺幣35,209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
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
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
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2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筱蓉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2 日
書記官 彭品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