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059號
上 訴 人 泉慶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朱泉達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利達消防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價金事件,
上訴人對於民國102 年11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
訴,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伍
拾叁萬叁仟伍佰陸拾肆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捌仟柒佰陸拾元。
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
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補,即
駁回上訴人之
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9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逸成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件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9 日
書記官 周嫣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