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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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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2 年度訴字第 105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1 月 09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價金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2年度訴字第1059號 上 訴 人 泉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泉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利達消防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價金事件, 上訴人對於民國102 年11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 訴,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伍 拾叁萬叁仟伍佰陸拾肆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捌仟柒佰陸拾元。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補,即駁回上訴人之 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1   月  9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1   月  9 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周嫣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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