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08號
原 告 遠東世界中心管理委員會
法定
代理人 梁瑩濱
訴訟代理人 蘇誌明
律師
複代理人 陳叡彬
被 告 威聯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博達
訴訟代理人 郭博光
複代理人 張毓桓律師
劉博中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回復原狀等事件,本院於民國104年1月9日所
為
承受訴訟之裁定,應裁定更正如下:
主 文
原裁定原本及
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「威聯通股份有限公司」
之記載,應更正為「威聯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」。
理 由
一、
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
聲請或
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;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
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此於裁定亦
準用之,同法
第239條亦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
予更正。
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1 日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
法 官 辜 漢 忠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對本裁定
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
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1 日
書記官 陳 昭 伶