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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2 年度訴字第 10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2 月 11 日
裁判案由:
回復原狀等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2年度訴字第108號 原   告 遠東世界中心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梁瑩濱 訴訟代理人 蘇誌明律師 複代理人  陳叡彬 被   告 威聯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博達 訴訟代理人 郭博光 複代理人  張毓桓律師       劉博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,本院於民國103年8月4日所 為之判決,應裁定更正如下: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「威聯通股份有限公司」 之記載,應更正為「威聯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」。 理 由 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,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 二、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 予更正。 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 漢 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。但對於判決已合法上訴者,不在此 限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 昭 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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