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117號
原 告 充泰有限公司
日河股份有限公司
共 同
法定
代理人 孫嘴錦
原 告 志意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
即
清算人 孫嘴錦
共 同
訴訟代理人 曾國龍
律師
鄧雅茹律師
被 告 盧美珠
訴訟代理人 陳德峰律師
複 代理人 唐福睿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一、
本件應再開
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103 年4 月14日下午2 時
整,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。
二、茲因借得臺灣高等法院102 年度
上訴字第260 號卷,可
閱卷
表示意見。並請原告提出入被告帳戶貨款之應收帳款明細、
傳票、逾期催收等公司會計帳冊資料及請被告說明有以被告
個人帳戶存入票據之提領現金情形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4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筱蓉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4 日
書記官 彭品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