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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定於115年10月7日(星期三)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。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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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2 年度訴字第 111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3 月 14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2年度訴字第1117號 原   告 充泰有限公司       日河股份有限公司 共   同 法定代理人 孫嘴錦 原   告 志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即 清算人 孫嘴錦 共   同 訴訟代理人 曾國龍律師       鄧雅茹律師 被   告 盧美珠 訴訟代理人 陳德峰律師 複 代理人 唐福睿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一、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103 年4 月14日下午2 時 整,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。 二、茲因借得臺灣高等法院102 年度上訴字第260 號卷,可閱卷 表示意見。並請原告提出入被告帳戶貨款之應收帳款明細、 傳票、逾期催收等公司會計帳冊資料及請被告說明有以被告 個人帳戶存入票據之提領現金情形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筱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彭品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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