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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2 年度訴字第 11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3 月 04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買賣價金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2年度訴字第119號 原   告 鈦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申強華 訴訟代理人 蔣昕佑律師       羅明通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 人 王俞晴律師 被   告 華碩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崇棠 訴訟代理人 黃志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,本院於民國102 年12月30 日所為之判決,應裁定更正如下: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欄中,關於被告法定代理人「沈振來」之 記載,應更正為「施崇棠」。 理 由 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,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。 二、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 予更正。 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蕭錫証 法 官 施月燿 法 官 李佳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詹淳涵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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