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19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鈦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申強華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華碩電腦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買賣價
金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2 年12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
第二審上訴。查:
一、
本件上訴聲明範圍內之
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肆拾萬元
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新臺幣叁萬柒仟壹佰肆拾元,未據上訴
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
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
,即
駁回上訴。
二、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,未據記載上訴理由,亦應於本裁定
送達後七日內,具狀補正上訴理由。
三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4 日
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蕭錫証
法 官 施月燿
法 官 李佳芳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件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4 日
書記官 詹淳涵