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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2 年度訴字第 11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3 月 04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買賣價金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2年度訴字第11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鈦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申強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華碩電腦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買賣價 金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2 年12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 第二審上訴。查: 一、本件上訴聲明範圍內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肆拾萬元   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柒仟壹佰肆拾元,未據上訴   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  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   ,即駁回上訴。 二、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,未據記載上訴理由,亦應於本裁定   送達後七日內,具狀補正上訴理由。 三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3   月  4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蕭錫証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施月燿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李佳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3   月  4   日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詹淳涵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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