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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2 年度訴字第 124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5 月 13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2年度訴字第1247號 上 訴 人 泰德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廣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賴仕泰間損害賠償等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 華民國103 年4 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 :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,補正:㈠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 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(即上訴聲明);㈡繳納上訴 裁判費新臺幣肆萬陸仟零伍拾元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上訴。 理 由 一、提起第二審上訴,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,並以上 訴狀表明「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,及應如何廢棄或變 更之聲明」(即上訴聲明)以及「上訴理由」、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6、第441 條第1 項第3 、4 款分別定有明文。又 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,原第一審 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,如不於期間內補正(上訴理由除外 ),應以裁定駁回之。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、 第4 項規定亦明。 二、經查,上訴人於民國103 年5 月8 日提出之上訴狀,未依前 揭規定表明上訴聲明。又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 )叁佰萬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肆萬陸仟零伍拾元,亦未據 上訴人繳納。茲依前揭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7 日內,提出載明上訴聲明(即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 ,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)之書狀繕本,並補繳上開 裁判費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其上訴。 三、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程翠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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