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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2 年度訴字第 128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4 月 18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服務報酬等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2年度訴字第1284號 上 訴 人 蕭慧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佩琳、合億房屋仲介有限公司間給付服 務報酬等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 年3 月21日本院第一審 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七日內,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 幣壹萬陸仟叁佰伍拾元,逾期未補正,以裁定駁回上訴。 事 實 及 理 由 一、按提起第二審上訴,應依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繳納裁判費, 並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、第441 條第1 項第4 款分別定有明文。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 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,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, 如不於期間內補正(上訴理由除外),應以裁定駁回之,此 觀諸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、第3 項自明。 二、經查,上訴人就本訴敗訴部分全部提起上訴,未據繳納上訴 費,按系爭訴訟標的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、第77條 之16之規定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陸仟叁佰伍拾元。上訴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 日內補繳裁判費,逾期不補 正,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志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旻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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