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284號
上 訴 人 蕭慧玲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佩琳、合億房屋仲介有限公司間給付服
務
報酬等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 年3 月21日本院第一審
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
正本之日起七日內,繳納上訴
裁判費新臺
幣壹萬陸仟叁佰伍拾元,逾期未補正,以裁定
駁回上訴。
事 實 及 理 由
一、
按提起第二審上訴,應依
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繳納裁判費,
並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、第441
條第1 項第4 款分別定有明文。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
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,原第一審法院應定
期間命其補正,
如不於期間內補正(上訴理由除外),應以裁定駁回之,此
觀諸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、第3 項自明。
二、
經查,上訴人就本訴敗訴部分全部提起上訴,未據繳納上訴
費,按
系爭訴訟標的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、第77條
之16之規定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陸仟叁佰伍拾元。上訴
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 日內補繳裁判費,
逾期不補
正,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三、
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8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志宏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1 日
書記官 吳旻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