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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定於115年10月7日(星期三)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。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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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2 年度訴字第 129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10 月 17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2年度訴字第1294號 原   告 一語堂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麗萍 被   告 祥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瑤婷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。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。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此觀民事 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規定自明。又提起民事訴訟, 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,此乃必須具備 之程式。 二、經查,本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,經被告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故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,然原告尚未繳納足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9 月17 日以102 年度補字第959 號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補 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1,588元,該項裁定業於102 年9 月 24日送達,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繳,有本院送達證書、民 事科查詢簡答表、答詢表、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等 件在卷可稽。揆諸首揭規定,原告之訴自非合法,應予駁回 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 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碧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弘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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