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2 年度訴字第 139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10 月 14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合約款項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2年度訴字第1391號 原   告 廖張行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庚成 訴訟代理人 吳鴻奎律師 複代理人  黃威如律師 訴訟代理人 呂彗禎律師 被   告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法定代理人 姜郁美 訴訟代理人 陳麗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合約款項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莉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許竺筠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