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391號
原 告 廖張行科技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廖庚成
訴訟代理人 吳鴻奎
律師
複代理人 黃威如律師
訴訟代理人 呂彗禎律師
被 告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
法定代理人 姜郁美
訴訟代理人 陳麗雯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合約款項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
言詞辯論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4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莉莉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4 日
書記官 許竺筠