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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2 年度訴字第 139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6 月 24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合約款項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2年度訴字第1391號 上 訴 人 廖張行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庚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間給付合約款 項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5 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 第二審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,補正上訴聲明,並繳納上訴裁 判費,逾期未補正,即以裁定駁回。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,具狀補正上訴理由。 理 由 一、按提起第二審上訴,應依訴訟標的價額繳納裁判費,並以上 訴狀表明「上訴理由」、「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,及 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」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、第44 1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4 款分別定有明文。又上訴不合程式 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,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 命其補正,如不於期間內補正(上訴理由除外),應以裁定 駁回之,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、第3 項自明。 二、經查,上訴人提出之上訴狀,未依首揭法條規定表明上訴聲 明,亦未繳納裁判費。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 內,提出載明上訴聲明(即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,及 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)之書狀及繕本,並按其上訴聲明 範圍內訴訟標的之價額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, 補繳上訴裁判費(如其就敗訴部分全部上訴,訴訟標的之價 額應為新臺幣〈下同〉108 萬5,750 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1 萬7,686 元,如非全部上訴,請自行核算),逾期未補正 即予駁回。又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,亦未具上訴理由,併 依法裁定補正。 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莉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許竺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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