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391號
上 訴 人 廖張行科技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廖庚成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間給付合約款
項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5 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
第二審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,補正
上訴聲明,並繳納上訴
裁
判費,逾期未補正,即以裁定
駁回。
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,具狀補正上訴理由。
理 由
一、
按提起第二審上訴,應依
訴訟標的價額繳納裁判費,並以上
訴狀表明「上訴理由」、「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,及
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」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、第44
1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4 款分別定有明文。又上訴不合程式
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,原第一審法院應定
期間
命其補正,如不於期間內補正(上訴理由除外),應以裁定
駁回之,此
觀諸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、第3 項自明。
二、
經查,上訴人提出之上訴狀,未依
首揭法條規定表明上訴聲
明,亦未繳納裁判費。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
內,提出載明上訴聲明(即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,及
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)之書狀及
繕本,並按其上訴聲明
範圍內訴訟標的之價額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,
補繳上訴裁判費(如其就敗訴部分全部上訴,訴訟標的之價
額應為新臺幣〈下同〉108 萬5,750 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
1 萬7,686 元,如
非全部上訴,請自行核算),逾期未補正
即予駁回。又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,亦未具上訴理由,併
依法裁定補正。
三、
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4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莉莉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件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5 日
書記官 許竺筠