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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2 年度訴字第 139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11 月 29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承攬報酬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2年度訴字第1398號 原   告 拾藝整合行銷傳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來君榮 被   告 和碩聯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職工福利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童子賢 訴訟代理人 王志瑋       陳若瑜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。 理 由 一、當事人得就一定之法律關係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;訴訟 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依職權 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前段、第 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。 二、經查,原告依督促程序聲請發支付命令,經本院以102 年度 司促字第12121 號核發支付命令,被告並於法定期間聲明異 議,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規定,即視為債權人即原 告已對債務人即被告提起訴訟。另觀之原告所提出之支付命 令聲請狀內容,原告係以兩造間所簽訂之「2008和聯集團歲 末聯歡晚會(硬體及周邊設置案)」契約及「2008和聯集團 歲末聯歡晚會(節目製作及獎項採購案)」契約之法律關係 對被告請求給付承攬報酬。而兩造就該承攬契約法律關係所 生之訴訟已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,有卷附各該系爭 契約書第拾肆條第二項可稽。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之 規定,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。茲原告向無管轄權 之本院起訴,顯係違誤,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臺北地 方法院。 三、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莉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許竺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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