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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2 年度訴字第 140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4 月 30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2年度訴字第1401號 上 訴 人 海德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敏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振宇間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 103 年3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。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萬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陸仟 叁佰伍拾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 前段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 數補繳,逾期不繳,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4   月  30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沛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4   月  30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琬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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