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401號
上 訴 人 海德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蘇敏宏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振宇間
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
103 年3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。查
本件訴訟
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萬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陸仟
叁佰伍拾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
前段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
數補繳,逾期不繳,
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0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沛雷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件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0 日
書記官 陳琬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