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456號
上 訴 人 彭麗貞
○ ○ ○ 00號5樓
上 訴 人 張志忠
即
被 告
桃美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方剛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
損害賠償事
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 年10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
第二審上訴。查
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捌拾萬元,應徵
第二審
裁判費新臺幣肆萬叁仟零捌拾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
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
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
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8 日
民事第二庭法 官 絲鈺雲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9 日
書記官 郭如君