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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2 年度訴字第 147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5 月 06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租金等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2年度訴字第1474號 原   告 圳淞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圳淞 訴訟代理人 施泓成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偉邦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租金等事件,原告 起訴雖據繳納部分裁判費,惟其於民國102 年12月20日具狀擴張 請求之金額,擴張後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叁拾伍萬壹仟 陸佰叁拾叁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肆仟肆佰陸拾肆元 ,原告僅繳納新臺幣玖仟肆佰柒拾元,尚欠新臺幣肆仟玖佰玖拾 肆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 受本件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追加之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5   月  6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珮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5   月  6 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李彥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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