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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2 年度訴字第 147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7 月 29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租金等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2年度訴字第1474號 上 訴 人 偉邦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文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圳淞開發有限公司間給付租金等事件,上 訴人對於民國103 年6 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 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貳拾萬叁仟陸佰叁拾叁 元,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萬玖仟肆佰陸拾捌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 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7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駁回上訴 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7   月  29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珮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7   月  29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李彥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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