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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2 年度訴字第 147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9 月 03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租金等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2年度訴字第1474號 原   告 圳淞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圳淞 訴訟代理人 施泓成律師 被   告 偉邦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文宗 訴訟代理人 蔡銘坤       陳昭銘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金等事件,本院於民國103 年6 月13日所為 之判決,應裁定更正如下: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主文欄內第四項關於「但被告如於假執行程 序實施前,以新臺幣壹佰貳拾叁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,得免為假 執行。」之記載,應更正為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佰貳拾叁萬元 為原告預供擔保後,得免為假執行。」。 理 由 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;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。 二、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錯誤,應予更 正。 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珮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李彥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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