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484號
上 訴 人 李秀慧
被
上訴人 李麗華
昌泰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劉俊源
被 上訴人 昌泰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劉余怡瑤
上列
當事人間
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3 年3 月24日本
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上訴駁回。
第二審
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,應依
訴訟標的金額繳納
裁判
費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定有明文,此為必須具備
之程式。
二、
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,未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
103 年4 月18日裁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
正,
上開裁定業於103 年4 月22日送達,然上訴人逾期
迄今
仍未補繳,有本院送達證書、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等件在卷
可
稽。從而,上訴人之上訴,為不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
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
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9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筱蓉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
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
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9 日
書記官 彭品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