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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2 年度訴字第 150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6 月 13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承攬報酬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2年度訴字第150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智明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桂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形砌活動行銷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 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 年5 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 二審上訴,查本件訴訟標的額核定為新臺幣2,000,000 元,應徵 裁判費新臺幣31,20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 逕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6   月  13  日   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筱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6   月  13  日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彭品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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