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508號
原 告 皇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王國樑
被 告 立科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兼
法定代理人 莊景松
被 告 莊景星
上列
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本件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原告
聲請支付命令後,經
被告均於法定
期間內提出
異議,有異議狀及公務電話紀錄表
在卷
可參,原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而本件
訴訟標的金
額為新臺幣(下同)2,056,485 元,應繳納訴訟費用為21,3
94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
裁判費500 元,原告應再補繳裁判
費20,894元,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11月7 日裁定命其於收受
後5 日內補正,
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起訴,茲該裁定於102 年
11月13日送達,有送達證書1 紙在卷
可按,原告至遲應於10
2 年11月18日前繳納,
惟迄仍未補繳,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
答表1 紙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1 紙在卷
可憑,其
起訴自
非合法,應予駁回。
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
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筱蓉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
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
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 日
書記官 彭品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