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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2 年度訴字第 150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12 月 03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508號 原   告  皇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 王國樑 被   告  立科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莊景松 被   告  莊景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。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本件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原告聲請支付命令後,經 被告均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,有異議狀及公務電話紀錄表 在卷可參,原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而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(下同)2,056,485 元,應繳納訴訟費用為21,3 94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,原告應再補繳裁判 費20,894元,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11月7 日裁定命其於收受 後5 日內補正,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起訴,茲該裁定於102 年 11月13日送達,有送達證書1 紙在卷可按,原告至遲應於10 2 年11月18日前繳納,惟迄仍未補繳,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 答表1 紙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1 紙在卷可憑,其 起訴自非合法,應予駁回。 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 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筱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彭品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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