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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2 年度訴字第 159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3 月 21 日
裁判案由:
清償借款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2年度訴字第1597號 上 訴 人 眾耀起重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泰淳營造有限公司間清償借款事件,上訴 人對於民國103 年2 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。 查本件上訴利益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伍佰叁拾伍萬 貳仟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捌萬壹仟零玖拾陸元,未據上訴人繳 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 人之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3   月  21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碧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3   月  21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弘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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