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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2 年度訴字第 159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12 月 19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2年度訴字第1599號 原   告 茂德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錦生 被   告 台灣森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周俊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。 理 由 一、按訴訟,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;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 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,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 之法院管轄;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 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 1 條第1 項前段、第2條第2項、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。 二、經查本件被告所在地及事務所、營業所在地均係位於台北市 中山區,有訂貨單、訂購憑單及公司登記資料在卷可稽,依 前揭法條規定,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,是以,原告 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於法顯屬違誤,爰依職權將本件移 送於該管轄法院。 三、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欣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詹志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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