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599號
原 告 茂德電機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王錦生
被 告 台灣森下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周俊
上列
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
按訴訟,由被告
住所地之法院管轄;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
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,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
之法院管轄;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
管轄權者,
依原告
聲請或
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
1 條第1 項前段、第2條第2項、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
經查本件被告所在地及事務所、營業所在地均係位於台北市
中山區,有訂貨單、訂購憑單及公司登記資料在卷
可稽,依
前揭法條規定,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,
是以,原告
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於法顯屬違誤,
爰依職權將本件移
送於該管轄法院。
三、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9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欣怡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對本裁定
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
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9 日
書記官 詹志鵬