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629號
原 告 張佳瑜
律師即陳懿轞之破產管理人
被 告 美利達投資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秦綏遠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
裁
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
二、
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11月
29日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時起5日內補正,此項裁定已於102
年12月4 日送達原告,有該裁定、送達證書各1 份在卷
可稽
。
三、原告逾期
迄今仍未補正,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、收文資
料查詢證明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各1 份
在卷可稽,其訴不能
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
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7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瓊雯
如對本裁定
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
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。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7 日
書記官 劉晏瑄