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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2 年度訴字第 162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12 月 27 日
裁判案由:
清償借款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2年度訴字第1629號 原   告 張佳瑜律師即陳懿轞之破產管理人 被   告 美利達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秦綏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 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 二、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11月 29日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時起5日內補正,此項裁定已於102 年12月4 日送達原告,有該裁定、送達證書各1 份在卷可稽 。 三、原告逾期今仍未補正,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、收文資 料查詢證明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各1 份在卷可稽,其訴不能 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 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 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瓊雯 如對本裁定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晏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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