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12號
原 告 星怡實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吳惠琴
被 告 有限責任台北市南港高級工業職業學校員工消費合
作社
法定代理人 余育樸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
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
管轄權者,依原告
聲請或
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
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原告係依
兩造所簽訂之服裝訂製契約書及服裝議價表請
求被告給付貨款而涉訟,依兩造所簽訂之服裝訂製契約書第
10條約定:「如因本契約涉訟,雙方同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
院管轄。」,是兩造係約定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
轄法院甚明,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之規定,本件自應
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。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
顯係違誤。
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1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藍雅清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
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
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1 日
書記官 張純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