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37號
原 告 元基國際開發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淑蘭
被 告 翔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筠瑾
上列
當事人間返還保證金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
裁
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
二、
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1 月
24日裁定限期命原告於7 日內補正,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2
年2 月1 日送達原告,有送達證書在卷
可稽。
三、原告逾期
迄今仍未補正,其訴不能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
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6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月燿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
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
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 日
書記官 程翠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