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76號
上 訴 人 珩陞行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劉永詳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順智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借款事
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3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
二審上訴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佰肆拾伍萬元,應徵
裁判費新臺幣陸萬柒仟伍佰捌拾貳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
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
後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
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
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9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月雯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9 日
書記官 卓怡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