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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2 年度訴字第 27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4 月 09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借款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2年度訴字第276號 上 訴 人 珩陞行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永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順智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借款事 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3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 二審上訴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佰肆拾伍萬元,應徵 裁判費新臺幣陸萬柒仟伍佰捌拾貳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 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4   月  9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月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4   月  9 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卓怡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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