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386號
上 訴 人
即
被 告 品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謝吳沛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安安人力仲介有限公司間
損害賠償事件,
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 年12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,提起
第二審上訴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陸拾伍萬玖仟壹佰壹
拾伍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新台幣壹萬零柒佰肆拾元,未據上訴
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
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
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0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欣怡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0 日
書記官 詹志鵬