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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2 年度訴字第 38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1 月 20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2年度訴字第38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品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吳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安安人力仲介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,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 年12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,提起 第二審上訴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陸拾伍萬玖仟壹佰壹 拾伍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零柒佰肆拾元,未據上訴 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 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3   年  1   月  20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3   年  1   月  20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詹志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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