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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2 年度訴字第 38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3 月 28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服務報酬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2年度訴字第387號 原   告 冠宇清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馬拉茲麻子 訴訟代理人 劉志賢律師 被   告 南加州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溫毅仁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服務報酬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。 理 由 一、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 有明文。 二、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 轄,原告提出之外牆清洗工程契約書第7 條可稽,依民事訴 訟法第24條第1 項之規定,自應由該地方法院管轄。玆原告 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係違誤,爰依職權移轉該管法院 。 三、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周嫣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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