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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2 年度訴字第 50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3 月 09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價金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2年度訴字第500號 原   告 鏵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彥仲 訴訟代理人 王耀星律師       許培寬律師 被   告 林武史即百樂匯大飯店 訴訟代理人 陳夏毅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 年度易字第1230號詐欺等案件刑事 訴訟終結前,停止訴訟程序。 理 由 一、查本件原告法定代理人涉有詐欺等犯罪嫌疑,經臺灣新北地 方法院104 年度易字第1230號詐欺等案件刑事訴訟進行中, 該犯罪嫌疑,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刑事訴 訟終結,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,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 事訴訟程序之必要。 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燁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蔡秉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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