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500號
原 告 鏵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彥仲
訴訟代理人 王耀星
律師
許培寬律師
被 告 林武史即百樂匯大飯店
訴訟代理人 陳夏毅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 年度易字第1230號詐欺等案件刑事
訴訟終結前,停止訴訟程序。
理 由
一、查本件原告
法定代理人涉有詐欺等犯罪嫌疑,經臺灣新北地
方法院104 年度易字第1230號詐欺等案件刑事訴訟進行中,
該犯罪嫌疑,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
裁判,
非俟刑事訴
訟終結,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,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
事訴訟程序之必要。
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9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燁真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
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
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9 日
書記官 蔡秉芳